水利建设与管理会计-水利建设与管理是核心期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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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水利基金会计分录如何写
1、水利基金减免会计分录,如果没有计提,减免后不需要做账务处理,企业在计提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后,减免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会计分录是,借:税金及附加-水利基金借方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贷方红字。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2、计提: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减免水利基金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负数)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原因: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是计入企业的税金及附加的,所以,冲销时就在借方用红字冲销。
3、广东省这边,企业在计提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营业收入少于9万,而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会计分录是: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红字负数)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原因是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是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因此,冲销时就在借方用红字冲销。
4、借方分录的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会计分录中,借方分录需要记录资金的流出情况。其中,主要支出项目通常包括土地征用费、劳务费、***购货物的费用等。更具体地说,如果是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可能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等。贷方分录的内容 与借方分录对应的是贷方分录。
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会计分录
1、计提水利基金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性基金。
2、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提会计分录:计提的时候:借:税金及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贷:应交税费-水利建设基金,上交的时候:借:应交税费-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水利基金内容应该怎么做账?要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1、水利建设基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范围具体如下: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水利基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在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3、展开3全部 水利建设基金计入“应付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项应付款科目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4、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5、水利建设基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财政资金,它包括中央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7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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